南发改价格〔2021〕17号
各县(市、区)发改局:
现将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川发改价格函〔2021〕243号)转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川发改价格函〔2020〕243号
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21年4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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